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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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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522023/2024-0000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7 11: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统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统计局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县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海原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统计执法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优化统计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双随机”统计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全县相关文件要求,统筹我局各专业统计工作任务,全面详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做到内部联合抽查,防止单一事项的检查和各自为政的检查,并加大对抽查结果的公示力度,确保实现抽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依法公示。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随机抽查的制度机制

根据我局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审核批准、公示发布等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建立科学严谨规范的统计工作程序。

(三)建立健全“一单两库”

1.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本部门责任清单基础上,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名称、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生成、谁维护”原则,健全统计局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具有统计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统计监管工作人员。

3.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四、加大统计抽查、业务培训力度,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一)积极开展统计联合检查。合法合理确定检查事项,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检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抽查方案,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二)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市统计局开展全市“双随机”统计执法和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合理选择检查方式。采用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采取实地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工作证。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做好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平台进行公示并记于检查对象名下,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档案管理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各部门间互认,加强抽查检查结果的共享和运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加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充实合理调配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统计“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统计“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严肃抽查纪律。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在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海原县统计局2024年抽查工作计划

  2.海原县统计局抽查工作指引

  3.海原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2024年度海原县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抽查

比例

检查对象

抽查类型

实施单位

任务下发

类型

完成

时限

1

统计执法检查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10%

统计调查

对象

一般检查

海原县

统计局

本单位按照相关方案随机抽取

2024
年底

2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5

依法履行法定填报情况


  

附件2

海原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为切实做好海原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规定要求,结合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一套表名录库中调查单位,即:规模以上工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专业的调查单位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等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和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入库基本信息,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海原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方案》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抽查事项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等的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

现场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核实检查以下情况:

(一)是否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是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是否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是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是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是否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如发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开展统计工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海原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统计执法检查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海原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海原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海原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海原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履行法定填报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海原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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