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9/2021-0041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26 10:3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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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市管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部分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原县海城镇进梅调料粉条部经营的“米香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原县海城镇进梅调料粉条部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明财酱醋厂”的“米香醋”(抽样单编号:GC21640000824830056;生产日期:2021-08-01),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海原县海城镇进梅调料粉条部送达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米香醋”的《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海原县海城镇进梅调料粉条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停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原县海城镇进梅调料粉条部收到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进行整改。
二、纪华联一生活超市经营的“枣花蜂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纪华联一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江西景福实业有限”的“枣花蜂蜜”(抽样单编号:XC21640522823430094;生产日期:2021-01-19)经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纪华联一生活超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枣花蜂蜜”的《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海原县纪华联一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海原县纪华联一生活超市如下处罚:1.免予处罚;2.没收违法经营的枣花蜂蜜10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原县纪华联一生活收到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进行整改。
三、海原县老城区紫气东来超市经营的“麻辣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原县老城区紫气东来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西安市沣东新城伊康食品厂”的“麻辣花生”(抽样单编号:XC21640522823430064;生产日期:2021-06-17)经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海原县老城区紫气东来超市送达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麻辣花生”的《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海原县老城区紫气东来超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海原县老城区紫气东来超市作出如下处罚:1、免予处罚;2、没收违法经营的麻辣花生19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同时排查原因积极自查自纠进行整改。
四、海原县老城区马氏燕子麻辣烫店经营的“酿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原县老城区马氏燕子麻辣烫店经营的“酿皮”(抽样单编号:XC21640522824335723;生产日期:2021-09-16),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硼酸”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 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海原县老城区马氏燕子麻辣烫店送达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酿皮”的《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海原县老城区马氏燕子麻辣烫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原县老城区马氏燕子麻辣烫店收到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进行整改。
五、海原县老城区杨师燕面糅糅店经营的“酿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原县老城区杨师燕面糅糅店经营的“酿皮”(抽样单编号:XC21640522824335726;生产日期:2021-09-17),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硼酸”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 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海原县老城区杨师燕面糅糅店送达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酿皮”的《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海原县老城区杨师燕面糅糅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原县老城区杨师燕面糅糅店收到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进行整改。
六、海原县老城区燕燕瓜果蔬菜部经营的“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原县老城区燕燕瓜果蔬菜部经营的“豆芽”(抽样单编号:SC21640000824832198;生产日期:2021-09-25),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海原县老城区燕燕瓜果蔬菜部送达了上述经抽检不合格“豆芽”的《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海原县老城区燕燕瓜果蔬菜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原县老城区燕燕瓜果蔬菜部收到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进行整改。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