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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海原忆家工贸有限公司洗涤车间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的函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0108 文号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0〕102号 生成日期 2020-10-20 09: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关于《宁夏海原忆家工贸有限公司洗涤车间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审批的函

 

宁夏海原忆家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宁夏海原忆家工贸有限公司洗涤车间建设项目(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东城路,项目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320m2,主要建设洗涤车间,消毒车间,库房、管理及附属用房,并配置燃气锅炉、洗涤、烘干、消毒等设备,项目设计洗涤能力6万套/a。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万元,占总投资的17.5%。

项目为布草洗涤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令2019年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视为允许类项目,同时,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设备。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是蒸汽锅炉燃烧废气和污水处理设施恶臭。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燃料选用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装置+15m高烟囱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设施恶臭通过设置为地埋式设施、加强厂区绿化、定期喷洒除臭剂,恶臭气体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

(二)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软水系统排水、锅炉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及洗涤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软水系统排水、洗涤废水、地面清洗废水、锅炉排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后的出水水质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最终进入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废化料包装袋、废紫外灯管、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和废石英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化料包装袋收集后均外售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脱水后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废紫外灯管、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石英砂集中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安装消声器、基础减振等措施,有效降低声源的噪声源强,通过采取措施后,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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