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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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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目录

索引号 640522019/2018-14672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0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序号

行政检查项目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负责部门

1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

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抽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每年对辖区已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市管规范管理岗

2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个体工商户年报内容

不定向抽查,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每年对辖区已公示信息的个体工商户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市管规范管理岗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抽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内容

不定向抽查,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每年对辖区已公示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市管规范管理岗

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来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2、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质量抽检等。(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大类重点商品等。)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稽查大队

5

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处理。监督检查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指定查处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视听资料。
    (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和财物的来源和数量,并有权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接受检查;发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可能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封存,扣留;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协助暂停支付违法经营者的存款。
    (四)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法》规定情形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稽查大队

6

直销企业经营情况专项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有无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计酬是否在法规规定范围内;直销员的培训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直销企业换货和退货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对直销企业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检查相结合。执法人员随机抽取。

10%--20%

稽查大队

7

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的行为、擅自使用专用标志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07]15号)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的行为、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8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条)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对列入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产品。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达到全覆盖。

市管规范管理岗

9

对商标使用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违法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违法使用特殊标志。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10

对商标代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商标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11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12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发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13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14

合同违法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15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市管规范管理岗

16

食品流通经营户经营场所和食品质量检查

《食品安全法》

第10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对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1、实施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由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2、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

1、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检查一次、B级检查2次、C级检查3次、D级检查检查4次;

2、依据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规定的频次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3、市、县监管部门随机选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选取食品经营者的数量占总量的1%。

食品安全管理岗(食委办)

17

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经营场所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

 第10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本部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1、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由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2、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

1、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检查一次、B级检查2次、C级检查3次、D级检查检查4次;

2、依据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规定的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3、市、县监管部门随机选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数量占总量的10%.

食品安全管理岗(食委办)

18

对餐饮单位执法检查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餐饮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情况

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食品安全管理岗(食委办)

19

对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抽查各分局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本辖区内餐饮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食品安全管理岗(食委办)

20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中心每半年检查一次

药械岗

21

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单位)、区域性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单独核准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达到全覆盖

药品保化管理岗

22

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结合药品流通领域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年度监督检查达到全覆盖

药品保化管理岗

23

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院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个体诊所定向抽查,抽查的诊所及检查人员均随机。

结合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创建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院监督检查达到年度全覆盖;

个体诊所结合工作实际达到部分抽查。

药品保化管理岗

24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7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情况;产品研制和生产工艺条件规定的要求。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检查人员随机

每年对辖区生产企业进行100%的检查,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人员名单和检查企业次序。

药品保化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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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包括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8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

构或者人员。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检查人员随机

每年对辖区相关经营企业进行100%的检查,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人员名单和检查企业次序

药品保化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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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该办法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罚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许可事项和标签标识;人员;原料;生产过程;成品储存;品质管理;委托生产。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药品保化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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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保健食品标识标签;产品保质期;供货商及产品资质;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票据;产品台账;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库房卫生储存环境;店内宣传。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药品保化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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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四)产品卫生质量;(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法性;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检验情况;原料管理员;仓储管理;产品标签说明书。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药品保化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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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识标签;购货验收制度;产品保质期;储存条件、卫生情况;产品宣传、店内宣传;其他违法行为。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药品保化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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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监督抽查

抽查比例不少于90%

标准计量及特种设备管理岗

31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

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设备、人员、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定期抽查,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标准计量及特种设备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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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产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开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

每年对全市已公示产品标准信息的企业按不少于80%的比例进行

标准计量及特种设备管理岗

33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内容进行检查。

1、使用单位: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对《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之外的单位,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抽查人员随机确定。

2、生产单位:按照自治区质监局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制定检查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抽查人员随机确定

1、使用单位:按不低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数量的5%的比例抽查。

2、生产单位:不低于自治区质监局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项目单位数量的30%。

标准计量及特种设备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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