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9/2024-0011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09:2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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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市管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办理地点:海原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高效办成一件事”16号窗口
公共交通:103、104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大厅公交站点上/下车。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
夏季上午8:30到12:00;下午2:30到6:30
冬季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6:00
周六下午、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咨询电话:0955-4621026、4621028
三、申报对象:法人
四、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五、是否收费:否
六、申报条件:
1.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企业需持有效主体资格证明;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方能担任
七、提交资料目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线上提交扫描件材料应当清晰,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应当符合形式标准;
2.自然人需在支付宝访问小程序“登记注册身份认证”进行实名认证
线上办理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loginSuccess=false
九、结果送达方式:
1.如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变更,需交回营业执照原件;
2.电子营业执照可在支付宝、微信访问“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领取
十、办理流程: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指南
一、办理地点:海原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高效办成一件事”16号窗口
公共交通:103、104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大厅公交站点上/下车。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
夏季上午8:30到12:00;下午2:30到6:30
冬季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6:00
周六下午、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咨询电话:0955-4621026、4621028
三、申报对象:法人
四、申报须知:
(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须知:
1.顶棚材料B1: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复合铝箔玻璃棉板等。
2.墙面材料B1: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防火塑料装饰板、多彩涂料、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胶合竹夹板等。
3.地面材料B1: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难燃羊毛地毯等。
4.装饰织物B1: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5.其他装饰材料B1:难燃聚氯乙烯塑料、难燃酚醛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难燃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
(二)门头牌匾办理须知:一店一牌标准,需提供门头尺寸长、宽,牌匾只能悬挂一楼门楣上方、窗沿以下 ,且牌匾内容为营业执照名称相关字样,不得有经营内容及宣传字样
清真食品没有办理须知。
五、办理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回族或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登记表:原件。
2.所使用肉食品、调味品等原料的索证索票:原件。
3.清真食品准营申领登记表 :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5.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申请人提交符合场所实际情况。
6.消防安全制度:原件、申请人提交符合场所实际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申请人提交符合场所实际情况。
8.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原件、申请人提交符合场所实际情况。
9.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原件。
10.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1.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原件、复印件。
12.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包括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1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14.消防设施施工图:原件、申请人提交CAD比例尺寸图 ,图上注明场所所有的消防设施及消防设施图例,每层一张。
15.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申请人提交场所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指南
一、办理地点:海原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高效办成一件事”16号窗口
公共交通:103、104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大厅公交站点上/下车。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
夏季上午8:30到12:00;下午2:30到6:30
冬季上午8:30到12:00; 下午2:00到6:00
周六下午、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咨询电话:0955-4621026、4621028
三、申报对象:法人
四、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五、收费信息:否
六、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1.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企业需持有效主体资格证明。
(二)办理情形覆盖范围
1.外国(地区)企业或者个人申请营业执照,需前往自治区政务大厅;
2.内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前往县级以上政务大厅属地办理;
3.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前往县级以上政务大厅属地办理。
七、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线上提交扫描件材料应当清晰,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应当符合形式标准;
2.自然人需在支付宝访问小程序“登记注册身份认证”进行实名认证。
线上办理网址:宁夏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nx.gov.cn/?loginSuccess=false
八、结果送达方式:
1.通过线上办理企业注销的办理结果,可自行打印;
2.通过线下窗口办理企业注销,可在现场领取注销通知书。
九、办理流程:
十、提交资料目录: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3.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4.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5.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6.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二)清算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解散的决议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撤销的文件。
(四)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五)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六)营业执照原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