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9/2024-0007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16 15:3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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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市管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缉毒大队开展右美沙芬等精神类药品专项检查
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为进一步加强该类药品经营管理,严防药品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合法用药需求,2024年7月15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禁毒大队迅速开展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全面检查,防范风险。按照国家对右美沙芬(含盐、单方制剂)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督促零售药店对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禁止继续购进右美沙芬药品,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重点对零售药店销售右美沙芬是否开具处方且进行实名登记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查看药店右美沙芬药品的进货记录、随货同行单及供货资质等,对违法购进、销售右美沙芬等处方药行为依法查处。
加强宣贯,提高意识。在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向药店宣传右美沙芬类药品滥用的危害,告知药店7月1日起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要求药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学习培训,严格内部管理,严格购药实名登记,保证销售右美沙芬药品合法合规,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下一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强化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切实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