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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索引号 640522019/2018-1564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0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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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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