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0/2024-0010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21 16:3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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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银行:
按照中国银保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4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4〕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一)贴息范围及对象。一是为全县17个乡镇、1个街道办的所有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且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第二、三产业增收有关项目的给予贴息。二是贴息对象不包括已享受“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及擅自改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途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三是移民搬迁至其他地区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在原居住地申请的尚未到期的小额信贷,继续由原居住地贴息;在迁入地申请的小额信贷,由迁入地贴息。脱贫户和监测户贷款后,因动态调整被清理退出的,自被清退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原则及标准。按照“先缴后补”和“按季兑付”的原则,由放贷银行提供信贷贴息花名册,乡镇审核并直接兑付到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账户中。并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按照金融机构放贷时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资金承担脱贫人口小额利息金额的80%,贷款户承担利息金额的20%。
(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程序。第一步:财政局根据《海原县2024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直接把贴息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第二步:各银行机构于每季度末20号(利息结算日)及时计算小额信贷利息,并将《利息计算表》和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实际应贴息花名册移交至各乡镇(街道办),放贷银行提供花名册中要删除已享受“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第三步: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在2天内按照国家防返贫监测系统严格审核贴息花名册,确保无误后,在乡村两级各公示10天(可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借款金额、贴息金额、贷款用途等)。第四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办于2天内,将贴息补贴资金兑付到银行提供的脱贫户(监测户)账户中(注明贴息资金),同时将实际贴息花名册纸质版打印两份报县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花名册封面要有乡镇经办人、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二、资金来源
计划整合中央财政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2300万元,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资金承担脱贫人口小额利息金额的80%,贷款户承担利息金额的20%。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细化责任。为确保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及时兑付到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农业农村局职责:根据各乡镇、街道办贴息资金申报情况,起草《海原县2024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实施方案》。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筹措,将贴息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同时协调解决贴息中存在的问题。乡镇职责:每季度根据放贷银行提供的脱贫户(监测户)结息花名册,对照国家防返贫监测系统再次审核,防止“一户多人贷”、“一户多行贷”造成重复贴息、超额贴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接将贴息资金兑付到贷款脱贫户(监测户)账户中。放贷银行职责:根据脱贫户(监测户)结息金额,每季度末将应贴息脱贫户(监测户)花名册分送各乡镇、街道办。花名册要删除已享受“妇女创业贷款”“全民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脱贫户(监测户);要经经办人员、银行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送农业农村局存档并负责贷款用途审核。
(二)严格审核,规范程序。银行要根据海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2024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农发〔2024〕1号)及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切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责任区域内脱贫户(监测户)贷款的发放工作,防止借脱贫户(监测户)名义贷款现象发生。
(三)相互配合,资源共享。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办、放贷银行做好台账归类和收集工作,同时相互做好脱贫户(监测户)动态数据调整对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及时兑付,确保效益。各乡镇、街道办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贴息资金通过银行提供的放贷账号,批量上传兑付到脱贫户(监测户)。对擅自修改银行提供的放贷账号,导致贴息资金上传到其他农户或者有私自截留情况的,将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五)科学规范,合理评价。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脱贫组办发〔2019〕3号)要求,树立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意识,及时填报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年末开展绩效自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监管,包括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等,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发挥效益。
附件:2024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计划表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