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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原县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公示

索引号 640522010/2022-0009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9 10: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

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回族自治区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农机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44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22年,全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242.844万元(中央农机补贴资金1212.187万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30.657万元),其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2022年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155号)文件下达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204万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4万元,结转本县2021年中央农机补贴资金8.187万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6.657万元。计划补贴各类农机具809受益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606户。如后期另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将按资金用途继续使用。

实施范围全县17个乡镇及甘盐池种羊场海城街道办补贴资金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使用,如有结余可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全县农业生产实际,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等15大类35个小类114个品目(详见附件1)。为满足县内申购者的需求,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未通知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执行。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及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方面,选择个别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具体实施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作出处理。

1.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自治区支持新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站、通过星级评定的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3)。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蔬菜移栽、收获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3)。

4.严格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不得突破核定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产业园与产业集群的支持环节中有涉及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不再重复补贴。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补贴方式。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二)操作流程。农机补贴资金下达后,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到县农业农村局由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进行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作,严格执行补贴操作程序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在确保机具落实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1.发布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2.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3.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或手机App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机中心”)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宁夏区内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2套(2台拖拉机主机,6台配套农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10套(10台拖拉机主机,30台配套农具)。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当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时,农机中心要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4.审验公示信息。农机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5.补贴资金兑付。农机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信息提出结算申请,县财政局对提交的资金结算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由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享受补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机)发〔2020〕8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严禁挤占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在资金使用上优先使用结转资金,要加快资金使用,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

为保障农机补贴工作实施,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办理等设备购置、维护和农机补贴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交通费等。

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规范补贴行为,确保政策落实,成立海原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长:贾治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田风奇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罗发强县财政局局长

员:马向东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志英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杨建西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

李德明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国海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如海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

责: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协调解决补贴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于县农机中心,负责全县农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受理机具核验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英(兼)。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

(二)规范操作,提升效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方式,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信息公开、资金兑付等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落实购机真实性承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稳步推进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三合一”技术集成应用确保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运用宣传资料、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监督举报电话、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全面公开。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3)和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在海原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海原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要求,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做好工作总结,落实绩效管理。农机补贴政策是国家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增加农机装备数量,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推动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政策实施总结,并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同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955-4011201、县财政局0955-4011860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政策投诉机具质量投诉电话0955-4011799

附件:1.2022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3.海原县2022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4.海原县2022年第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支付

报告单

      5.海原县2022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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