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0/2022-0009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02-18 05:4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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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 |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机,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购机税控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宁夏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
二、补贴申请
购机者携带所购机具、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户名为本人的有效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折)或账户与营业执照相符的有效基本账户、购机税控发票原件和宁夏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需先办理登记入户)行驶证原件、合格证复印件,宁夏区内非本县域的购机者还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自愿到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机中心”)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也可通过宁夏农机补贴APP在手机上申请,申请提交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所购机具及相关申请资料前往农机中心进行核验。
三、申请受理
农机中心对购机者资格、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购机者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并签字确认。农机中心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按照《海原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完成补贴机具核验、补贴标识喷涂、人机合影采集等。
四、信息公示
农机中心对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公示状态的申请进行核实整理,生成“拟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农机中心和各乡镇公告栏中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在公示表中注明公示结果。
五、资金结算
农机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整理汇总,出具该批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申请结算,县财政局对提交的资金结算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由农业农村局通过购机者所留“一卡通”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六、材料归档。每批次补贴资金支付后,农机中心须将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