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21-00016 | 文号 | 海财发〔2021〕8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3-26 17: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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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0]768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单位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60万元,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到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此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列入“2130119-防灾救灾”预算科目。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