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18-93033 | 文号 | 海财发〔2018〕619号 | 生成日期 | 2018-11-23 16: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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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村)指标[2018]576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宁财(村)发〔2018〕738号)文件要求,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各乡镇良种补贴资金407.50万元、农民直补资金298.92万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6278.03万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良种补贴依据、对象及补贴面积与2017年补贴政策一致,玉米、小麦每亩补贴10元。
二、2018年农民直补资金发放的三河、七营、李旺、高崖四个扬黄灌区乡镇,继续按照上年补贴面积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三、2018年全县农资综合直补发放,继续按照上年补贴面积执行。补贴标准为:旱地每亩23元,水地每亩66元。
四、老城区管委会4个社区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老城区管委会负责登记造册、领导签字确认后,海城镇负责汇总兑付工作,西安镇良繁厂补贴资金由西安镇负责兑付。
五、望各乡镇接到文件后,尽快张榜公示、登记造册,务必于11月29日前将电子文档及补贴花名册上报县农牧局审核后,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专户(5002223300105)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
六、上报的补贴花名册和电子文档要以最终在信用社上传成功的数据为准,补贴花名册和电子文档要统一格式(表样附后),补贴花名册要以村为单位有补贴资金汇总封面,村负责人签字,整个补贴花名册要以乡镇为单位有补贴资金汇总封面,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惠农资金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农发〔2017〕671号)文件要求,做好资金的兑付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补贴标准、范围和对象,不得虚报冒领、偏亲厚友,不得代扣任何款项。对违反以上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主管领导责任。
八、今年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各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单位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同时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于2018年12月15日将总结材料上报县农牧局和财政局。
请将此项支出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农业生产支持补贴2130122”科目。
附件:1.海原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表
2.海原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民直补)资金分配表
3.海原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良种补贴)资金分配表
4.海原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发放花名册
5.海原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民直补)发放花名册
6.海原县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良种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
海原县财政局 海原县农牧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