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8/2018-92786 | 文号 | 海民发〔2018〕234号 | 生成日期 | 2018-11-19 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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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18]2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拨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共1740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重点要用于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自谋职业及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单亲家庭,孤儿,一、二本在校贫困大学生,重特大疾病人员(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及其他生活困难的群众。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24号)要求,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
此次下拨的救助资金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2001类“临时救助支出”科目,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均由乡镇财税所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虚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坚决杜绝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发放和优亲厚友现象发生。
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挤占、截留、虚列、转移、挪用、拖欠、贪污临时救助资金的,对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海原县2018年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海原县民政局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2018年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乡 镇 | 金 额(万元) | 备 注 |
海城镇 | 100 | |
三河镇 | 120 | |
李旺镇 | 130 | |
西安镇 | 100 | |
七营镇 | 120 | |
甘城乡 | 30 | |
贾塘乡 | 130 | |
高崖乡 | 100 | |
关桥乡 | 120 | |
史店乡 | 120 | |
红羊乡 | 110 | |
郑旗乡 | 130 | |
李俊乡 | 70 | |
树台乡 | 120 | |
关庄乡 | 60 | |
九彩乡 | 30 | |
海城街道办 | 150 | |
合计 | 1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