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22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非民政救助对象、民政救助对象及建档立卡户大病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防止因病返贫,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后,进行再次临时救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城乡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的实行,为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权益提供了保障,标志着我县医疗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让困难群众不为大病所困、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医疗临时救助原则
(一)坚持医疗临时救助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协调、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病致贫困难家庭患病住院人员、民政救助对象(城乡低保、高龄老人、五保对象、孤儿、优抚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户以及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在校大学生、高职和中职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再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4.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6.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7.救助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的;
8.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实用住房除外);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农用车、农业机械≥15万元、汽车机动车≥5万元(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五保、高龄老人、孤儿)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3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4500元临时救助。
2.低保对象及建档立卡户对象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1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2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3.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患病住院人员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1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2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4.困难家庭新录取大学生、高职和中职学生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大学生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低保困难家庭中有新录取2名以上大学生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高职学生的一次性给予800元临时救助;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中职学生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临时救助。
5.其它一般性生活困难群众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对一般性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每年不能超过1000元。
(三)救助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由本人向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
(4)车辆管理机构的车辆证明材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产证明材料、市场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5)生活困难家庭中有在校大学生和高职、中职学生需提供大学或高职、中职学校录取通知书。
2.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核,填报《海原县“救急难”救助审核审批单》,由本乡镇民生服务大厅民政救助窗口负责建立一人一档救助档案,每月将救助花名册及救助档案报送县民政局救助中心审核,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向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资金,民政局拨付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民政助理员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筹措
医疗等临时救助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拨付的临时救助资金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