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社会救助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救助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00554 文号 海政办发〔2017〕224号 生成日期 2017-12-2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22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非民政救助对象、民政救助对象及建档立卡户大病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防止因病返贫,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后,进行再次临时救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城乡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的实行,为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权益提供了保障,标志着我县医疗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让困难群众不为大病所困、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医疗临时救助原则

(一)坚持医疗临时救助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协调、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病致贫困难家庭患病住院人员、民政救助对象(城乡低保、高龄老人、五保对象、孤儿、优抚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户以及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在校大学生、高职和中职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再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4.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6.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7.救助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的;

8.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实用住房除外);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农用车、农业机械≥15万元、汽车机动车≥5万元(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五保、高龄老人、孤儿)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3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4500元临时救助。

2.低保对象及建档立卡户对象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1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2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3.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患病住院人员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1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2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4.困难家庭新录取大学生、高职和中职学生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大学生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低保困难家庭中有新录取2名以上大学生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高职学生的一次性给予800元临时救助;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中职学生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临时救助。

5.其它一般性生活困难群众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对一般性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每年不能超过1000元。

(三)救助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由本人向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

4)车辆管理机构的车辆证明材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产证明材料、市场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5)生活困难家庭中有在校大学生和高职、中职学生需提供大学或高职、中职学校录取通知书。

2.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核,填报《海原县“救急难”救助审核审批单》,由本乡镇民生服务大厅民政救助窗口负责建立一人一档救助档案,每月将救助花名册及救助档案报送县民政局救助中心审核,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向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资金,民政局拨付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民政助理员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筹措

医疗等临时救助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拨付的临时救助资金统筹安排。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