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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拨2017年春荒期间救灾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8/2017-71615 文号 海民发〔2017〕25号 生成日期 2017-02-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海民发〔201725

 

关于下拨2017春荒期间救灾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

    2016年,我县相继遭受了三季连旱、暴雨、洪涝、霜冻等自然灾害,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受灾群众缺粮、缺水、缺衣被、缺取暖用品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安排好冬春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和取暖问题,经研究决定,下拨救灾资金515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下拨的救灾资金重点要用于解决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尤其要把脱贫销号村建档立卡户缺粮、缺水的困难灾民作为重点优先考虑。各乡镇、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民发〔20174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民发2012〕177)规定,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公示内容应实现救灾资金总额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每户接受救灾款物数量公开等的救助程序组织发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发放。

    各乡镇、管委会负责统一填写《宁夏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财税所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救灾资金,并在《灾民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坚决杜绝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发放和优亲厚友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平均发放。各乡镇(管委会)对因缺水需拉水的困难灾民要提醒注意交通安全。各乡镇、管委会务必于2017228日前将救灾资金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将《灾民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

为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救灾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附件:《海原县2017春荒期间救灾资金分配表》

                             

                               海原县民政局

                                2017220

附件: 海原县2017年春荒期间救灾款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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