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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拨2017年冬春期间救灾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8/2017-71613 文号 海民发〔2017〕4号 生成日期 2017-01-1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海民发〔20174号

 

关于下拨2017冬春期间救灾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

    2016年,我县相继遭受了春冬旱灾、暴雨、洪涝、霜冻等自然灾害,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受灾群众缺粮、缺水、缺衣被、缺取暖用品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安排好冬春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和取暖问题,经研究决定,下拨救灾资金540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下拨的救灾资金重点要用于解决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尤其是重灾户、重度残疾人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取暖特别困难的群众。兼顾解决困难低保户、优抚对象的生活和取暖等困难问题。各乡镇、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民发2012〕177)规定的“个人申请、村民会议评选;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审核;乡镇集体研究审定”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的救助程序组织发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发放。

    各乡镇、管委会负责统一填写《灾民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并将发放金额统一填写在《低保证》或《灾民临时救助卡》上,由乡镇财税所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救灾资金,并在《灾民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坚决杜绝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发放和优亲厚友现象发生。各乡镇、管委会务必于2017123日前将救灾资金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2017125日前将《灾民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

为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救灾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附件:《海原县2017年冬春期间救灾资金分配表》

                             

                            海原县民政局

                             20171月10

附件: 4号--关于下拨2017年冬春期间救灾资金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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