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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3号)

发表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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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入宁,测温验码无异常的正常流动;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和入境解除隔离人员入宁,按相关政策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员跨市域流动,不再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自治区统一设置的入宁通道查验点外,各市、县(区)撤除自行设置的查验点。全区市、县(区)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


三、自11月19日起,未发生本轮疫情的县(市、区),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发生过本轮疫情的县(市、区),辖区内中学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自11月25日起,发生过本轮疫情的县(市、区),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具体复课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四、自11月19日起,区内各大中专院校实行半封闭管理,学生非必要不出校。自11月25日起,区内各大中专院校解除半封闭管理措施。


五、自11月25日起,区内旅游景区和棋牌室、影剧院、网吧、歌厅、酒吧、台球厅、博物馆、图书馆、健身场所、培训机构等有关室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在严格落实限流、限时、错峰、测温验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恢复开放;监所、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取消封闭管理措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线下举办会议和活动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确需举办的按程序报批。


七、广大居民要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身体状况异常时及时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八、11月18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为低风险地区。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广大居民要遵守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履行公民法律义务,不信谣、不传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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