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商经局权力清单(第一批)
一、其他类(共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1018006000 | 商务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其他发卡企业 | |
2 |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 | 1018008000 | 商务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本行政区域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 | |
3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 商务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公布)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县级 | 待修法后文件下发,正式调整 | ||
4 |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 商务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待修法文件正式下发后,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