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教体局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0103001001 | 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十八)审批权限。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由自治区教育厅业务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培训等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审批部门进行年检与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幼儿园及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6﹞62号)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二)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高考补习班等):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民办非学历初级及初级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县级 | 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初审,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的初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民办非学历初级及初级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 |
2 1 4 | 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0103004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 县级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3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无 | 0103007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改)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 全文引用。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合办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 县级 | 中小学生转学、休学、复学 |
4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无 | 0103008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级 | |
5 | 校车使用许可 | 无 | 0103009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县级 | 校车使用许可 |
6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0131002001 | 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级 | 对举办全县性及以下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0131002002 | 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 |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 县级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
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0131003000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9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8 |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 | 0131004000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根据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85号)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70项: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 |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 |
二、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 | 0703002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宁党发〔2010〕67号) 第二部分 主要任务 第二章 基础教育 (四)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自治区级示范园达到160所以上。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科学评价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44号) 一、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职责及程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和一类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幼儿园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拟定申报类别后,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 县级 | 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 |
2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0703003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规范性文件】《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宁教基发〔2015〕36号) 第一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严格把关,达到申报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 县级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3 | 运动员认定 | 0731001000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县级 | 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4 | 裁判员认定 | 0731002000 |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令21号)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 县级 | 三级裁判员称号 授予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0731001000 |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县级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 |
三、其他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的备案 | 1003002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对辖区县区的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向地级市教育局备案 |
2 | 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 | 1003009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十八)……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 | 县级 | 实施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 |
3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以下培训学校的年检 | 1003010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十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幼儿园及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 | 县级 | |
4 |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 1003011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29.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 三、实施步骤 (二)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教政法厅函〔2004〕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 县级 |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
5 | 取消考试成绩 | 1003012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 |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违法违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
6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1003014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县级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7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 1003015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县级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
8 | 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1003016000 | 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第二款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9号) 一、评价的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完成教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 | 县级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及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