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水务局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共14项,含子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取水许可 | 0116001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县级 | 除前款规定应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的其他取水许可。 | |
2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0116002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县级 | 按照同级环评审批原则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
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0116004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其本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含一百万立方米),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 | 贫困县内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0116005001 |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 | 各县本级管理的工程设施。 |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0116005002 | 城市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 | 除市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及堤防以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0116008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县级 | 1、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 |
6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 0116009001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十五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办理:(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在黄河宁夏段一级支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三)建设小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 县级 | 县(市、区)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建设。 |
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查 | 0116009002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 | 县(市、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内水工程建设。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0116009004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县级 | 县内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0116009005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县级 | 县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 | ||
修建跨河、跨渠(沟)、临河、临渠(沟)工程许可 | 0116009006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县级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渠道、沟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0116010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级 | 1、同一县(市、区)境内乡镇区域边界水工程; 2、灌区工程: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山区0.5)以下、县辖范围内灌区田间工程改造; 3、防洪工程:乡镇以下局部防洪工程; 4、江河治理工程:县辖范围内小型河道; 5、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0.1万吨以下,日供水规模0.5万吨以下的工业工程。 | |
8 | 河道采砂许可 | 0116012000 | 河道主管机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县级 | 县(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的属地内河道采砂管理。 | |
9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0116014000 | 大坝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县级 | 负责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二、行政征收(共2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水资源费征收 | 0416001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 县级 | 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征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精神,宁夏是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0416002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 县级 | 1、县级审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水利部、水利厅审批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方案(在辖区内)的,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
三、其他类(共3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1016001000 | 防汛指挥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县级 | 根据汛情灾情协调自治区、地市安排救灾物资,并对辖区内物资进行调配;按照县级防御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
2 | 取水量限制 | 1016002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县级 | 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管理 |
3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1016003000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 | 自治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