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财政局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共1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01100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的通知》(宁财(会)发〔2016〕214号 ) 自2016年5月1日起,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县财政局 | 代理机构记账业务审批 |
二、行政征收(共1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 0410001000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公益金;(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十)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200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0号)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200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1号)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税〔2016〕33号)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监察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15〕184号) | 县财政局 | 组织征收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捐赠收入、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