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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活动公告

索引号 640522008/2018-2475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24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严格整治空置、长期拖欠租金、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让其真正发挥惠民利民的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5101号)、《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住房并轨管理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5111号)和《海原县2016年度县城规划区及规划辐射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活动。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整治范围:县城范围内全部公租住房,包括中静路保障小区1344套(五小廉租房小区)、文昌路保障小区1305套(文昌廉租房小区)、政府东街保障小区760套(法院旁廉租房小区)、产业园保障小区180套(政务大厅后面)。

(二)整治对象

1.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将承租的公租房进行抵押、买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4.违反租赁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已超出一年的;

5.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18的。

6.家庭拥有12万元以上小型轿车、大型客货车或其他大型机械设备的;

7.拥有企业、商铺等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8.棚户区改造时用于过渡安置现已到期的;

9.自2011年大县城建设以来购买经适房的;自2014年棚户区改造以来实物置换已分配安置房的;

10.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二、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步骤

1、调查核实阶段:2018年1月05日至5月18日

2. 公  示 阶 段2018年5月18日至5月25日

3. 清  退 阶 段2018年5月26日至6月10日

三、具体措施

1、凡拖欠公租房租金、采暖费、物业费的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缴清拖欠费用,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清费用,如无特殊原因一律清退,并在15日内缴清拖欠费用。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15日内向海城街道办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拒不缴纳拖欠费用不腾退的,申请海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其个人信息纳入保障房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2、凡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规定时限内退出公租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相关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限内按照原租赁标准缴纳租费。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清退。

四、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组办公地点

1.文昌路保障房小区物业办公室

2.中静路保障房小区物业办公室

3.政府东街保障房小区物业办公室

五、专项整治活动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举报电话:0955-4011037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30

举报信箱:住建局院内举报信箱

 

  特 此 公 告

         

                          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活动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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