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函〔2017〕102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7〕551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出让海地(G)〔2017〕-17号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文联社区,东靠空地,南靠海原二中、文体广场,西靠文联路,北靠万福路,面积43713.46平方米(合65.57亩),该宗地属国有资产处置用地,以现状出让,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其中商业用地占15%),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建筑限高24米(商业8层,住宅6层),出让年限:商业为40年,住宅为7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建设完成。
三、该宗地以每亩贰拾柒万元(¥270,000元/亩)出让,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壹仟柒佰柒拾万叁仟玖佰元整(¥17,703,900元),竞买保证金壹仟柒佰柒拾万叁仟玖佰元整(¥17,703,900元),增价幅度捌拾伍万元(¥850,000.00元),土地溢价为土地净收益,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成交价不含地上附着物价款及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其他事项:
1.该宗地属于国有资产处置用地,要求竞买人申请竞买时,必须先期向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缴纳4727996.77元的地上附着物价款,依据缴纳的地上附着物票据方可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报名参加竞买。出让结束后,未竞得的竞买人缴纳的地上附着物价款5日内由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地上附着物价款缴纳相关信息为:户名: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海原县海城信用社,账号:5002597900019。
2.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共同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