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函〔2017〕97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7〕531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出让海地(G)〔2017〕-16号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东为东盛路,南为公交客运枢纽中心,西为运财巷,北为运通街,面积27800.21平方米(合41.70亩),出让条件为净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机动车检测),容积率0.3,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限高15米。出让年限为4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建设完成。
三、该宗地以每亩壹拾肆万元(¥140,000.00元/亩)出让,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伍佰捌拾叁万捌仟元整(¥5,838,000.00元),竞买保证金伍佰捌拾叁万捌仟元整(¥5,838,000.00元),增价幅度贰拾万元(¥200,000.00元)。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成交价不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其他事项: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共同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