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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1/2017-00400 文号 海政函〔2017〕87号 生成日期 2017-10-1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函〔201787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7437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出让海地(G2017-14号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西湖社区,东为经四路,南为纬四路、空地,西为经三路、空地,北为纬三路,面积23093.65平方米(合34.64亩),出让条件为净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电商物流),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限高24米,出让年


限为40年,要求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建设完成。

三、该宗地以每亩壹拾壹万肆仟元(¥114,000.00/亩)出让,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叁佰玖拾肆万玖仟元整(¥3,949,000.00元),竞买保证金叁佰玖拾肆万玖仟元整(¥3,949,000.00元),增价幅度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成交价不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共同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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