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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1/2017-00395 文号 海政函〔2017〕22号 生成日期 2017-04-12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函〔201722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7118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出让海地(G2017- 5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文联社区,东靠空地,南靠空地,西靠文联路,北靠万福路;出让面积为30835.76平方米(合46.25亩),是国有资产处置用地,属于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容积率2.0,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建筑限高35米,出让年限为40年。以每亩贰拾柒万元(¥270,000.00/亩)为出让起始价,宗地出让起始价为壹仟贰佰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12,487,500.00元),竞买保证金壹仟贰佰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12,487,500.00元),增价幅度伍拾万元(¥500,000.00元)。

二、同意出让海地(G2017-6号宗地,该宗地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文联社区,东为空地、南为空地、西为空地、北为万福路,出让面积为15968.71平方米(合23.95亩),属于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其中:商业用地占15%),容积率1.6,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限高24米(商业8层,住宅6层),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该宗地以每亩叁拾陆万元(¥360,000.00/亩)出让,宗地出让起始价为捌佰陆拾贰万贰仟元整(¥8,622,000.00元),竞买保证金捌佰陆拾贰万贰仟元整(¥8,622,000.00元),增价幅度叁拾万元(¥300,000.00元)。

三、以上两宗地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建设完成。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以上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其他事项

1.以上宗地属于国有资产处置用地,要求竞买人申请竞买时,必须先期向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缴纳4727996.77元的地上附着物价款,依据缴纳的地上附着物票据方可到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申请报名参加竞买。地上附着物价款缴纳户名: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开户行:海原县海城信用社账号:5002597900019。出让结束后,未竞得的竞买人缴纳的地上附着物价款5日内由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无息退还给未竞提人。

    2.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共同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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