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5/2024-0019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15:3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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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社局 |
为了保障我县2023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权益,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办理的有关事项告知大家,望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看到公告后,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一、申报时间
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10月31日,逾期未报视为自愿放弃2023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政策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县居民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
1.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合同已解除的除外;
2.缴费年度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等,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
3.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含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4.缴费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5.缴费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三、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及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曾经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由于其他原因灵活就业中止后再次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由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可以继续享受补贴,补贴年限前后累计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
符合条件人员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整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实际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政策待遇按照享受1个自然年度计算。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的50%予以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及标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待遇享受年限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
四、申报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二)户口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原件复印件;
(三)养老、医保缴费页面截图(缴费发票原件);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提供的资料除毕业证外,其余资料与就业困难人员相同。
五、申报地点
各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
六、联系人
联 系 人:马志俊 张亮军
联系电话:0955-4621022
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