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5/2024-0019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15: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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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社局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区、市、县党委和政府稳就业促增收工作部署,激发企业稳岗扩岗潜能,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卫党办综〔2023〕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绩效目标
全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充分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帮扶重点群体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项目实施期内,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200人,其中2023年吸纳就业50人,2024年吸纳就业150人。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0月底。
二、实施内容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重点群体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脱贫劳动力、监测户、搬迁移民、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等),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奖励。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固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奖励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后,按规定支付到用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等各一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三、工作要求
各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中共海原县委员会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要求,认真筛选比对申报人员基本信息,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建立《海原县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一次性就业奖励申报台账》,并及时按程序规范上报申报资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