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5/2023-0021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1-03 15: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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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社局 |
海政办规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海原县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海党发〔2018〕74号)精神,推进扶贫车间高效运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海原县扶贫车间扶持政策(暂行)》(海政规发〔2018〕8号)、《海原县2019年扶贫车间建设方案》(海脱贫组发〔2019〕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乡镇扶贫车间新建改造装修由所在地乡镇负责,所需经费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经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就创局等部门验收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拨付。
二、由县工信商务局、就创局、海城街道办各派一名工作人员,驻闽宁科技园协助企业解决招工、管理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三、各乡镇在每个扶贫车间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助企业招工以及所招录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信商务局、就创局协助乡镇及企业办理各类手续等,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四、入驻扶贫车间企业,前期需缴纳5万元入驻押金,扶贫车间正常运营生产后退还押金。
五、入驻扶贫车间企业享受《海原县扶贫车间扶持政策(暂行)》(海政规发〔2018〕8号)文件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六、入驻扶贫车间企业,前3年免费使用扶贫车间(免费使用期从企业享受政府扶持补贴之日起计算),3年后运营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缴纳场地租赁费。
七、入驻扶贫车间企业,运营期间供水、供电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八、对当年招商引资落地运营扶贫车间的企业,一年内用工人数稳定达50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一年内用工人数稳定达50人以上的企业,除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根据所超出人数,每人每年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对一年内用工人数稳定达500人及以上且产值达到规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就创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验收,审核合格后由县工信商务局拨付。
九、闽宁科技园是带动群众就业,助力脱贫攻坚的产业园区,凡入驻园区运营生产的企业,政府对企业招收员工实行就业补贴扶持。企业制定科学有效的员工绩效考核考评办法,对达到企业绩效考核考评标准的员工,每月给予员工保底工资2200元,政府补贴扶持期限6个月。半年内企业根据绩效考核考评,按照递增顺序按月依次为所招录员工发放工资600元以上、800元以上、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上;政府根据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流水,按照递减顺序按月依次为企业员工直接拨付1600元、14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企业员工绩效工资达不到当月所规定的考核考评最低标准的,政府不予就业补贴。就业补贴由县就创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后就创局根据企业所提供员工工资流水于次月15日前直接拨付给企业员工。
十、入驻运营各乡镇村扶贫车间的企业,政府对企业招收员工实行就业补贴扶持。企业制定科学有效的员工绩效考核考评办法,对达到企业绩效考核考评标准的员工,每月给予员工保底工资1800元,政府补贴扶持期限6个月。半年内企业根据绩效考核考评,按照递增顺序按月依次为所招录员工发放工资400元以上、600元以上、800元以上、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上;政府根据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流水,按照递减顺序按月依次为企业员工直接拨付14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企业员工绩效工资达不到当月所规定的考核考评最低标准的,政府不予就业补贴。就业补贴由扶贫车间所在乡镇审核发放。
十一、以上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从县闽宁资金和县财政预算资金中支付。
十二、各乡镇必须保证入驻企业用工需求,入驻扶贫车间企业用工应优先安排建档立卡户,原则上吸纳建档立卡户就业人数占总用工人数的30%以上。
十三、各乡镇负责对扶贫车间进行维护管理,不得私自变更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需报县工信商务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实施。在企业运营期间车间发生的维护维修等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改变用途前,各乡镇负责督促企业停止扶贫车间运营并由原扶贫车间运营企业结清扶贫车间运营期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十四、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就创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所在地乡镇要各司其职,加强企业用工及安全生产监管。运营企业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各类监督检查,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入驻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十五、2019年10月1日前入驻闽宁科技园及全县各扶贫车间企业员工,所享受政府扶持政策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19〕3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入驻闽宁科技园及全县各扶贫车间企业招录的员工所享受政府扶持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各运营生产企业招录的员工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上报县就创局、工信商务局备案,凡经录用的员工不得更换企业,自行更换企业的员工不享受本办法中政府扶持补贴。各运营生产的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6个月后,自行运营生产,政府不再予以补贴员工工资。
十六、本办法由县工信商务局、就创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