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5/2022-0002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04-15 10: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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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社局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精神,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功能作用,现就规范公办院校等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继续保留办学许可证。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可采取校企合作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结业(合格)证书。二是退回办学许可证。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授权以“(学校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开设专业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其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备案“(单位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业务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二、尚未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凡开设相关课程,具备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公办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事业单位,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以 “(单位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开设专业或业务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时,应注明培训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