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政策文件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稳岗就业 > 政策文件

海原县落实2020年度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公告

索引号 640522015/2021-0007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14 15:4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人社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4)及《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卫就创发〔20217号)精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发挥就业创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把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县落实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高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固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0)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单位实际缴纳金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申请补贴的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等各一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2、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资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3、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相关依据,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时间

截止到20211210日前申报。

联系人:马志俊、张亮军   

联系电话:0955-4011584


附件: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1714日      




附件1: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2020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其及时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0)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十一)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二)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申请审核

()认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现场办理,也可通过人社“掌上12333”、“我的宁夏”政务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政服务平台等自助办理。

()认定审核。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对线上线下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的,即时办结;需人工核对或实地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三、退出管理

各地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已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退出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四、工作要求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牵头部门,要持续加强与民政、司法、公安、残联等部门的协同和数据共享,切实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如强认定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以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文件为基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各项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已就业或退出就业援助的,及时予以注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责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落实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更是开展好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重要前提,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就业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序衔接,实现科学、动态、全面化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