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5/2020-0014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17 11:4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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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社局 |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人员类型及认定程序如下: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该类人员必须是城镇户籍或长期在城镇居住,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认定之日提前6个月(含6个月)以上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均称《就业创业证》)第6页失业登记时间早于认定之日6个月及以上)。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可在乡镇社区或政务大厅(新区政务大厅)窗口领取);②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人员附居住证(公安局办理),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可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房屋所在地为城镇区域)复印件,非农或城镇户籍人员无需提供该项材料;③《就业创业证》第2、3、6页复印件。办理程序:①失业状态时,持身份证或社保卡、1张两寸照片到政务大厅(新区政务大厅)窗口办理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已有《就业创业证》但第6页未进行失业登记的直接到窗口进行失业登记。②连续登记失业超过6个月(含6个月)后(《就业创业证》)第6页失业登记时间早于认定之日6个月及以上),持上述认定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站进行初审,填写《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盖章;③持所有认定材料在3号窗口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证》第7页有就业援助内容,即为认定成功。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该类人员认定日期距离毕业时间必须在2年以内,毕业时间以毕业证时间为准。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毕业证复印件(毕业时间距认定日期在2年以内,差1日均视为不符合条件)。(办理程序见文末)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通常以户口簿家庭成员为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户口簿复印件(包含第1页及所有家庭成员页)。办理程序:①持上述认定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站进行初审,填写《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盖章;②所有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持身份证或社保卡、1张两寸照片到政务大厅(新区政务大厅)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已有《就业创业证》但第6页未进行失业登记的直接在窗口进行失业登记。③持所有认定材料在3号窗口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证》第7页有就业援助内容,即为认定成功。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残疾证复印件。(办理程序见文末)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随军家属相关手续复印件。(办理程序见文末)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退役军人证复印件。(办理程序见文末)
7、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失地农民相关证明复印件。(办理程序见文末)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务工6个月以上相关证明复印件(如工资流水、雇主出具雇用证明等),缴纳职工社保6个月以上的人员无需提供此项材料;③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人员附居住证(公安局办理),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可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房屋所在地为城镇区域)复印件,非农或城镇户籍人员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必须是享受低保待遇本人)。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低保证复印件。(办理程序见文末)
第9、10、11项人员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办理程序见文末)
第2、4、5、6、7、8、9、10、11、12项人员办理程序:①持上述不同人员类型的认定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或劳动保障站进行初审,填写《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盖章;②处于失业状态,持身份证或社保卡、1张两寸照片到政务大厅(新区政务大厅)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已有《就业创业证》但第6页未进行失业登记的直接在窗口进行失业登记;③持所有认定材料在3号窗口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证》第7页有就业援助内容,即为认定成功。
审核认定地点:海原县政务大厅、海兴开发区政务大厅就创局窗口
审核认定时间: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955-4011584
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