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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支一扶”、事业单位实习生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5/2018-77304 文号 海人社发〔2018〕251号 生成日期 2018-09-05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人社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支一扶”、事业单位实习生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三支一扶”、到事业单位实习生、公益性岗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使用管理,现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7〕1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85号)和《中卫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卫政办发〔2010〕226号)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对我县“三类人员”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落实考勤制度。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三类人员”日常考勤,专门建立“三类人员”考勤签到册,认真落实“三类人员”上班考勤签到制度,同时逐月如实上报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服务人员签字的月考勤报表,考勤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25日至次月5日。

二、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各用人单位必须要进一步规范“三类人员”请销假制度,“三类人员”外出、出差、学习、培训以及请事假、病假等,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须征得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并报单位办公室备案。“三支一扶”人员凡请假15天以上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县就创局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实习大学生当月事假不得超过5天;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实习单位同意后,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请销假登记表》,报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当月病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取消其实习资格。

三、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各用人单位把“三类人员”纳入干部管理机制,结合“三类人员”专业技能和单位岗位需求,科学设置岗位,对“三类人员”定办公室、定工作岗位,制作上岗去向牌,确保“三类人员”岗位清楚、职责明确、人尽其才。

四、进一步强化管理主体职责。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增强对“三类人员”管理主体职责,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对“三类人员”中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擅自离岗超过10天的,不服从服务单位管理,单方终止服务的,不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的,不服从用人单位设岗定责的,用人单位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同时将取消服务资格“三类人员”函告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附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附2: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

附3:中卫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7〕63号)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水利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工作是国家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的一项重要举措。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每年统一组织招募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水利服务工作。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行解除,自主择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团委组成。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其职责为:

1.牵头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报名、考试、资格审查、确认、派遣、培训等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4.根据考核结果,核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5.指导和督查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三支一扶工作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及中央补助资金申请工作;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全区“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自治区教育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团委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教育、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扶贫、团委等部门根据农村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编制需求计划;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考勤情况,核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一次性安家费及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的考勤汇总、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三支一扶”工作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及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工作;负责当地“三支一扶”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市、县(区)教育、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负责督促服务单位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及时将“三支一扶”人员考勤情况、在岗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第六条 服务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合理安排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档案;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处理“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三)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三支一扶”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季度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组织进行,8月初将县(区)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情况汇总上报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于8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为:

(一)德: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二)能: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及表现;

(三)勤:工作态度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四)绩: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服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本地区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做好年中、年度工作总结。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请假5天以上(含5天)的,填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销假登记表》,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5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条  服务单位每月25日前将“三支一扶”人员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当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30日前将考勤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将在岗情况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工作或采取其它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按程序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自其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停止缴纳社会保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因非工作原因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伤害、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管理、考核等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程序向服务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党(团)费的缴纳标准按照服务地农村党(团)员标准执行。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定期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勤、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每2年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开展一次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离岗不能及时上报而造成工资超额发放等责任的服务单位,除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外,追究服务单位相关责任;对服务单位或主管部门瞒报、隐报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三)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和不遵守“三支一扶”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六)重复参加国家及自治区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

(七)虚报、冒领“三支一扶”生活补助等费用的。

  

第五章  培训与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新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岗中培训及自治区级示范培训;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即将期满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离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产假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病假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宁东基地管委会比照本办法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培训实习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宁夏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实习单位指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时间为一年。培训实习期满后,毕业生可自主择业或灵活就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是政府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使其经受社会锻炼,增强就业能力的一项措施。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根据自治区年度安排,采取自愿报名、统一选派、就近安排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计划、协调、指导、督查工作。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培训实习计划的组织、宣传、报名、选派、管理、考核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市、县财政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和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申报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第六条 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承担全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数据汇总等;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区直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报名、资格审查、派遣、考勤汇总、生活补助费发放等工作。各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本市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报名、资格审查、派遣、考勤汇总、生活补助费发放等工作。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应将培训实习高校毕业生纳入人才信息库,免费托管人事档案,并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七条 实习单位主要职责:

(一) 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根据其所学专业合理安排实习岗位,学以致用,提高就业能力。

(二) 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安全工作。妥善处理毕业生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可适当对培训实习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将参加培训实习的毕业生分配在事业单位培训实习,不得安排在行政机关。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实习期满考核。考核由实习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月考核结果作为当月实习补助发放依据,实习期满考核作为工龄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实习单位每月26日前将实习生当月考勤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补助名册》于次月2日前审核盖章后报送当地同级人才交流中心, 独立事业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每月5日前根据实习生考勤结果,将上月生活补贴划入实习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应认真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交通、安全防范,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自觉完成工作任务。实习期间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天;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实习单位同意后,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请销假登记表》,报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当月病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取消其培训实习资格。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可自主联系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实习的,经实习单位同意,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终止登记表》,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后,方可离岗,财政生活补助随即停发。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结束时,本人填写《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工作鉴定表》,由实习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情况,填写书面实习鉴定意见,报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实习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帮助实习生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实习单位对培训实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主动向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反馈,及时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才交流中心要与实习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经验交流与工作总结。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凡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十八条 对落实毕业生培训实习工作不力,不按月报送实习生考勤的实习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高校毕业生实习。对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虚报考勤、冒领补贴费的,经查实后,按照工作纪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实习工作中违规操作,不按政策办事,弄虚作假,将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卫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及人员选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益性岗位的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后,拿出岗位设置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配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益性岗位指标数选配。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与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满后,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考核不合格者、无故矿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三十天以上者、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以及有违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规定等情形的人员,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工资补贴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由自治区财政补贴月工资及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公益性岗位使用期间,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所使用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如有调整,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或用人单位补足。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人员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需进行调整时,用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及时填写《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备案,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补充空缺。

  (二)空岗申报。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由于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内部调整岗位等原因出现空岗,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将岗位空岗情况填写《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备案,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空岗指标,统一调配。

  (三)岗位考核。各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和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用人单位于每年度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情况,并及时填报《中卫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表》。

  (四)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运行情况采取半年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空岗、挂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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