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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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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清单

索引号 640522009/2024-0023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4 10:2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单位全称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规范简称县自然资源局
加挂牌子         无单位性质  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       正科级岗位设置 设岗位50个
办公电话    0955—4011498负责人   李 静
办公地址海原县南庄北巷与黎明路交叉口南50米
办公时间夏季 8:30—12:00,14:30—18:30;

冬季 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县直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限定和建设工程验收、规划验收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县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挂牌、出让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办理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按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
    (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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