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55/2024-0001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8 15:15: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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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 |
单位全称 | 海原县医疗保障局 | 规范简称 | 县医保局 |
加挂牌子 | 无 | 单位性质 | 工作部门 |
单位级别 | 正科级 | 岗位设置 | 下设岗位24个 |
办公电话 | 0955-4623810 | 负责人 | 马晓峰 |
办公地址 | 海原县万福路卫生健康局大楼左二楼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8:30; | ||
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拟订全县具体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本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组织实施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本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本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贯彻执行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贯彻落实区、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本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医保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全县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