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24-0005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8 10:27:5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海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协调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配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中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中卫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1)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3)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全县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执法装备管理维护工作。
(二)安全生产股。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三)应急救援股。承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拟订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配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指导消防监督工作,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中卫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杨 鑫
办公电话:0955-4015730
办公地址:中卫市海原县建设路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