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3/2024-0002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16:26: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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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统计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统计局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原县统计局(简称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统计体制改革,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制度。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参与全县生产总值的核算,提供全县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采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人口、劳动工资、能源、投资、科技、文化等统计调查数据。
(五)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就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向县委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对统计法、国家统计规则、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以及国家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体系。
(八)执行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收集、整理周边市、县的统计资料,开展分析对比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流活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统计局设置如下岗位:
(一)局长岗。负责主持县统计局的全面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局长岗。负责协助局长工作,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完成本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党政文秘岗。负责协调、管理局机关党务政务日常工作;负责文、电、资料、函件的打印、收发、传阅和清退、归档保管;负责草拟统计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负责政务信息的搜集、传递、反馈与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统计工作会议;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综合统计岗。负责对全县经济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定期公布统计数据;负责管理宏观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全县性、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全县生产总值核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报告;负责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农业劳资人口统计岗。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劳资、人口统计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人口及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进行预测、分析;指导全县农村统计工作、农村统计人员培训工作和农村统计网络建设工作;指导人口与就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劳动就业统计调查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工业商业贸易统计岗。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运输、邮电、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等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统计数据,并对上述各行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及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县“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岗。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建筑业、房地产等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各行业统计数据,并对上述各行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监测统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后勤服务岗。负责财产管理和单位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统计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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