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24-0011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10:30: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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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一、财政
(一)承担全县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拟订全县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落实财税改革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
(四)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支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拨款。
(五)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编制政府债务计划,负责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规模控制、预算管理。
(六)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
(七)负责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财政资金调度和拨付工作。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工作。
二、金融
(一)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推动健全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培育新型金融业态。负责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协助和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并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上级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等实施监管。
(二)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机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工作。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创新与发展,推动金融机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进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做好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等工作。
三、国企
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及监管事业单位转企改革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及战略性调整。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工作。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属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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