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43/2024-0004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16:19: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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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树台乡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树台乡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海原县树台乡委员会、海原县树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树台乡党委、政府)的职能配置、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42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树台乡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乡人民政府是基层行政机关,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等方面依法全面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树台乡党委、政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树台乡党委、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指导、帮助辖区村级组织抓好各项工作,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负责编制和执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营造发展环境。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加快现代农业强镇步伐。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为经济主体提供示范引领和政策服务,引导和促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本乡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五)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防汛抗旱、防火、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做好辖区信访维稳工作。
(六)强化公共服务,依法做好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科技、退役军人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树台乡人大、纪委(监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六条 树台乡党委、政府核定行政编制24名、事业编制31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使用行政事业人员。其中,综合办公室配备人员6名、党建和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5名、经济发展办公室5名、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4名、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8名;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4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植保植检站)10名、综治中心3名。
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0名。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乡长),人大主席1名,纪委书记兼任县监委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1名,组织委员1名,副乡长3名,武装部长1名。综合性办事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不超过4名。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海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海原县树台乡街道
办公电话:0955-47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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