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4/2024-0029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10:22:41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海城镇 | 责任部门 | 海城镇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海原县海城镇委员会、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城镇党委、政府)的职能配置、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42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城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镇人民政府是基层行政机关,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等方面依法全面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海城镇党委、政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海城镇党委、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指导、帮助辖区村级组织抓好各项工作,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负责编制和执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营造发展环境。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加快现代农业强镇步伐。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为经济主体提供示范引领和政策服务,引导和促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本镇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五)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防汛抗旱、防火、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做好辖区信访维稳工作。(六)强化公共服务,依法做好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科技、退役军人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海城镇党委、政府设下列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全镇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政务公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监测、预警、防范和危机管控;组织执行年度财政预算,负责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编制财政决算,监督预算执行;落实国家涉农财政补贴政策;负责村级财务审计及财务公开、农民负担、农业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处置等工作;负责全镇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考核等工作;承担人大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建和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协助党委做好党建日常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组织、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等方面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依法做好辖区内宗教事务等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工作;负责统筹基层治理和党建网格化建设工作;承担纪检监察、武装工作。完成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编制各类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发改、工信、统计、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和数字乡村建设等工作;负责镇村规划建设,组织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旧村庄整治及危旧房改造工程;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的申报、招投标、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负责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乡村道路的新建、改造;负责农村土地征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劳动就业、科技科普、红十字会等方面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好村政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疫病防治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指挥辖区派出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负责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报批、应诉等工作,监督检查日常执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管理,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消防、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救援和处置工作,配合县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工作;指导村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民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监督指导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进驻大厅服务事项的办理;负责退役军人的来信来访、权益保障和信息采集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创新完善便民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压缩服务时限,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负责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推动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负责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受理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指导村政务服务代办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植保植检站)。负责农业(乡村振兴)、林业、水利、农林畜牧水产养殖、林草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肉牛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负责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产业化示范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组织实施、防疫宣传、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林草管理、植树造林、禁牧封育等工作;负责防汛、森林草原防火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等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负责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等农村农业用地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综治中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建立联防联动、群防群治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负责信访维稳、矛盾纠纷排查和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动态监控、分析研判、分流处置、督办反馈等工作;负责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统筹、协调、推动网格化管理工作;负责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等工作;配合做好政法、禁毒、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工作,落实防范、教育、管理等各项措施。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海城镇人大、纪委(监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七条海城镇党委、政府核定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32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使用行政事业人员。其中,综合办公室配备人员8名、党建和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6名、经济发展办公室6名、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3名、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5名;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6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植保植检站)13名、综治中心3名。
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0名。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镇长),人大主席1名,纪委书记兼任县监委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1名,组织委员1名,副镇长3名,武装部长1名。综合性办事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不超过4名。
第八条本规定调整由海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海原县建设路海城镇人民政府
办公电话:0955-4011434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