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5/2024-0004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09: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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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街道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街道办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海原县海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职能配置、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42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城街道党工委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街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海城街道办事处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依法履行本区域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海城街道办事处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海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市县关于街道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做好党群活动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辖区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二)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关于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辖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公共服务。贯彻落实教育体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服务等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社区老年人服务、社会救助服务、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引导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社区服务事项健康发展。
(四)实施综合管理。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文明创建等地区性、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物业监管等工作。
(五)指导社区自治。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健全自治平台;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六)维护社区平安。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开展平安建设,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等。
(七)整合信息资源。推进城市社区信息化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海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共设置 7个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全街道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街道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政务公开、新媒体管理、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全街道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考核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处置等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建和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协助街道党工委做好党建日常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战等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依法做好辖区内宗教事务等工作;负责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群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好社区政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工作。承担纪检监察、武装工作。负责统筹基层治理和网格化建设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发改、工信、统计、交通、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城镇发展、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社区道路的新建、改造;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经济调查统计等工作;负责农、林、水、牧、乡村振兴等方面工作;负责林草管理,植树造林等工作;负责人居环境、生态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等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报批、应诉等工作,监督检查日常执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管理,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消防、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救援和处置工作,配合县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工作;负责宅基地、建设用地等审查;负责城中村、城中危房改造、征收等工作;负责禁牧封育等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负责创新完善便民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压缩服务时限,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负责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推动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负责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受理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指导社区政务服务代办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的来信来访、权益保障和信息采集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民政、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劳动就业、人力资源、科技科普等工作;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劳动争议调解、社会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暖供气等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对辖区物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工作;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居民公用事业相关服务需求。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综治中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统筹社会治安网格化建设和管理;负责信访维稳、矛盾纠纷排查、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动态监控、分析研判、分流处置、督办反馈和调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联动机制,负责综合指挥平台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政法、禁毒、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防范、教育、管理等各项措施。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海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核定行政编制 18名、事业编制 24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核定科级领导职数 8名,设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办事处主任1名,副书记兼任纪工委书记、县监委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 1名,副主任 4名,武装部部长 1名。综合性办事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不超过 3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使用行政事业人员。其中,综合办公室配备人员 4名,党建和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4名,社会事务办公室 5名,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5名,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7名,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5名,综治中心 4名。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中共海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电话:0955-4013461
办公地址:中卫市海原县建设路国税局隔壁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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