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42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3-15 10: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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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司法局 |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日期。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说明理由,发还申请人补正。
2、审查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指定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3、立案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审签。《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审签后,由案件主办人制作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等,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
4、审理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并确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5、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