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4/2022-0003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11 11:37: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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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 代 表人:罗成礼
地 址:海原县政府东街中静路口
受委 托 单位: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 代 表人:张殿兴
地 址:海原县建设路南门广场对面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委托执法权限
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海原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交通运输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除外),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交通运输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于不适用于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海原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股室可以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委托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协助调查、取证。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 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委托单位核准后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可由受委托单位审核后决定。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罗成礼 法定代表人:张殿兴
2021 年12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