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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2/2021-0005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13 10:1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各乡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县河长制责任单位:

《海原县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已经海原县2020年总河长第1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海原县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19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中央、区、市、县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署,强化河湖长制“六大任务”有效落实,实现“十四五”规划良好开局,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制定海原县河湖长制2021年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新路子”为指导,以黄河大保护大治理为核心,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目标,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强化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推进河湖长制“有名”“有实”,实施“四水同治”,扎实开展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农村垃圾、农村河湖治理,实现河湖管理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1年底,清水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剔除地质本底因素);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6%以上清水河重点支流水质达到区、市确定的水质目标海兴区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站稳定达标排放,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稳定推进,河湖“四乱”问题动态清零,水生态水环境有效改善,河湖长履职水平显著提升,河湖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水域岸线管控。

1.开展河湖环境整治。依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建立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严格认定水利部、自治区、中卫市及县河长办督查检查反馈河湖“四乱”及其他涉河湖问题,认真开展清理整治。按程序验收销号,实现河湖“四乱”等问题清理整治“自查-认定-整改-验收-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清四乱”整治范围由主要河流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全面延伸,切实解决河湖岸线管控存在的突出和难点问题。组织河湖“四乱”等问题“回头看”活动,切实做到“清存量,遏增量”。(各乡镇落实

2.推进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用。按照编制完成的重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明确河湖岸线功能定位,不断强化河湖岸线保护利用。按照依法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完成河湖岸线管理范围界桩埋设工作。(自然资源牵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镇配合

3.强化河道采砂监管。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规范合法采砂活动。明确河道采砂监管“4个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与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许可和采砂监管事权,规范审批及监管流程。严禁无证开采。(水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交通局配合,乡镇落实)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拆除砂场及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砂场的管理,注销到期采砂场采矿许可证,关闭退出,与未治理到位的已拆除砂场同时开展闭坑、复垦治理,年内完成验收工作。(自然资源牵头落实务局、乡镇配合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导乡、村级河长及巡护保洁员履职尽责,加强河道日常巡查,提升河湖管理水平,杜绝非法乱采砂石料行为。(各乡镇落实)

4.清查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乱占乱建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全面清查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乱占、乱建项目,分类制定整改措施,依据《宁夏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进行清理整治。(水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乡镇配合落实)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

5.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遵守水资源管控红线,明确用水总量和效率双控指标,严格水资源管控。继续推进用水权改革、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整改取用水违规行为,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完善水资源监测预警机制,对超用水地区实行“双限批”。强化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大力推进水权、水资源税改革,着力规范取用水行为。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和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地下水资源监测管控加大非常规水综合利用,2021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年度目标以内。(水务局牵头,水权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

6.开展节水行动。推进“五大节水行动”,深入实施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2021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万亩。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660以上;县级节水型机关达到100%。(水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各乡镇、机关单位配合落实)2021年底,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住建局牵头,中源水务有限公司落实)

(三)加强水污染水环境治理。

7.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持续推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划、立、治”总要求,开展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实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全覆盖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水务局、健局配合)落实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全县城乡饮用水水质风险评估工作。健局牵头,水务局、乡镇配合

8.持续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宁建发〔2019〕61号),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力争2021年底,全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6%以上。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水平,确保达标排放。(住建牵头,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各乡镇配合

9.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与监管。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根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查评估结果,对超负荷运行和管网不完善的实施提质增效工程(新改扩);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工信局、海兴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10.加强农业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关闭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强化农业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畜禽粪污处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为重点,建立完善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养殖大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养殖密集区、示范村粪污集中收集处理覆盖面达到60%以上,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施用,扩大有机肥替代示范。2021年底,全县测土配方施肥100万亩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5%,农药利用率达到41%。(农业农村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施行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分级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启动试点示范,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非规模化畜禽粪污、种植业面源污染、改厕等治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鼓励底泥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对生态脆弱、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的村庄,鼓励通过生态净化消除黑臭水体。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牵头,农业农村局、水务局配合、乡镇落实

11.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严把排污口审批关,进一步规范现有排污口监管。根据入河(湖)排污口核查结果,结合国家“十四五”水功能区和污染控制单元划定,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通过“查、测、溯、治”开展全入河(湖)排污口整治。2021年,开展城镇生活、工业排污口整治工作。定期开展排污口巡查,加强对已取缔各类排污口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牵头,水务局、各乡镇配合落实

12.全面建立农村垃圾清理整治长效机制。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主体模式,构建以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为导向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长效机制,加快垃圾处理场、中转站收集点建设,加快配齐垃圾转运车辆、垃圾箱,加大垃圾收集清运力度,逐步消除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面提升农村垃圾治理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有处倒、方便倒、方便转运的问题,彻底消除“有垃圾,倒河沟”的生活陋习,全面改善我县水域岸线环境质量农业农村局牵头,住建局、卫健局、乡镇配合落实

13.推进农村河湖面貌改善。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排查整治力度新增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防止农村非法垃圾堆放点反弹。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序推进“两治理、一改造”,到2021年底,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明显提高实现农村河湖面貌整体改善农业农村局牵头,住建局、乡镇配合落实

(四)加强水生态治理保护

14.实施流域水生态保护。大力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除险加固、坡耕地整治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0平方公里。实施重点河湖综合治理、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水务局牵头,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配合落实)

15.加强流域水生态保护。加强湿地资源监管,对重大工程占用重要湿地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对其他一般湿地按照占补平衡要求执行,确保湿地资源总量管控持续推进国土绿化加快形成绿量适宜、布局均衡、系统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稳定高效的整体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继续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化手段,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监测三色评价制度,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水务局牵头,水土保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管

16.强化水环境预警监管能力。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提升监测点位覆盖面,及时提供水质断面数据支撑,强化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机制。有效对接自治区河长制信息平台,提高水质检测时效性,实现成果共享。结合重点河湖敏感断面加强水质监测,全面提升地区水环境预警能力。(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牵头务局配合)

17.强化涉河湖综合执法。全面落实“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建立河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联合执法督查工作台账,压实“三长”工作职责,提升河湖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协调将河湖日常执法监管纳入本地区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加大涉河湖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县河长办牵头,检察院、公安局、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乡镇配合)

三、保障措施

18.压实河湖长责任。全面落实河湖长河湖管理保护直接责任,实行河湖长向同级总河长述职制度,建立河湖长工作任务“清单制”。督促河湖长按照《自治区河湖长履职细则》要求和任务清单认真履职,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巡河质效。及时调整因工作变动的河湖长,保证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及时更新河长制信息平台有关河湖长信息。进一步规范并及时更新河湖长制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河湖长制向农村延伸,实现农村河湖的河湖长制全覆盖,不断强化农村河湖管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19.推进数字河湖建设。全面实行河湖“四乱”等问题信息数据库管理,配合自治区将河长制信息平台建成集信息共享、宣传报送、文件传阅、问题曝光、检查自查、确认整改、验收销号等于一体的河长制工作平台。广泛使用河湖管理问题“曝光台”,督促河湖管理重点问题清理整治。创新河湖水域岸线巡查、保洁、管护体制机制,全面推行手机APP巡河,借助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自动识别等手段和技术,加强河湖岸线监管,逐步实现河湖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可视化、自动打造数字河湖管理新模式。

20.加强宣传教育。认真总结河长制工作新亮点、新做法、新成效,及时通过河长制信息平台等渠道宣传报道,达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目的。广泛开展河湖管理保护“进村庄、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活动,倡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社会力量做“河湖守护者”,推动形成全民共治共享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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