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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开展河湖“清四乱”问题清理整治 “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522012/2021-00039 文号 海河长办发〔2021〕5号 生成日期 2021-06-18 11: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各责任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工作成果,根据《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宁河长办发〔2021〕5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县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执行落实

一、工作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作、通力配合,有关河湖长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自2018年“清四乱”工作开展以来,所有台账内的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包括:“清四乱”专项行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清河行动”专项行动、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自查问题、水利部河湖保护中心反馈河湖“四乱”问题、水利部2019-2020年暗访发现问题。要对照问题台账逐项进行核查,严禁纸面销号、虚假整改,确保问题“真改实销”。要通过再次全面摸排和清理整治辖区内所有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推动河湖“四乱”问题清仓见底,河湖面貌得到持续巩固,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更加完善。

二、工作范围

实现河(沟)道、水库全覆盖,重点排查县、乡级河(沟)道、水库,特别是临水乡镇、村及沿线有人居住的河段要作为重中之重予以排查无人区河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清查全覆盖、无死角。

三、主要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河湖(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全面摸排和清理整治辖区内所有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清理整治任务和标准依照《宁夏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执行。

四、“四乱”问题认定标准

(一)“乱占”问题

1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2非法侵占域、滩地

3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4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缩减原有河道沟叉。

5擅自调整河湖水系、减少河湖水域面积

(二)“乱采”问题

1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砂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不停止采砂;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不停止采砂;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采砂;采砂许可证被收缴或吊销后继续进行采砂。

2未按照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位置采砂采砂机具型号及数量、采砂深度、开采范围等不符合采砂许可证规定;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处理采砂弃渣;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点、范围和防护措施等要求堆放砂石。

3以防洪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等工程性义实施非法采砂。

4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采砂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停放;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砂许可证;损坏或拆除采砂监控设备。

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设置堆砂场;未按批准的砂场设置方案建设管理砂场。

6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取土、取石。

(三)“乱堆”问题

1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秸秆、草垛、生活建筑废弃物等,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贮存污染水体的物体。

3在堤防、护堤地、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四)“乱建”问题

1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乱占滥用。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审查审批的位置和界限建设。

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5其他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水项目。

(五)其他问题

1未经审批许可设置排污口;超标排放、倾倒污染物等。

2其他涉及河湖岸线管控的问题。

五、“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标准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填堵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填堵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和水域面积。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已建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林业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无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但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对符合所在河流的防洪标准、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及流量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河长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没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治。

6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农田(包括基本农田)问题,能退出的坚决退出;退出情况较为复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意见,在规范种植行为的前提下,组织有序逐步退出;时难以退出的,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防洪安全。

(二)清理整治“乱采”

1落实河湖采砂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按照《水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推行旁站式监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

3市、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设备和堆砂场。对有非法采砂行为的持证采砂业主以及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砂许可证行为,依法查处;对非法堆砂场、采砂坑、弃料堆体等,按照岸线保护要求依法清理整治,恢复河道原貌和行洪能力;对非法采砂船只、设备,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采砂业主及非法采砂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取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恢复河道原状。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2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鉴别分类,按照部门(单位)职责归口处置。

3对于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垃圾、固体废物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等,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由当地政府重新规划设置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

(四)清理整治“乱建”

1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河湖管理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清理整治方案;其它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

3对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按照“一事一议”甄别处理,对不影响行洪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结合城乡综合治理,统筹安排,有计划的清理整治;对行洪影响明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因保护公众安全或服务公众而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公园、广场等设施,对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及流量影响较小的,相关手续齐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规范整改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防洪预案,予以保留;对影响较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方案,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防洪影响评价,限期整改。

5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等行为,限期退出。

(五)其他问题。

1对未经审批许可设置的排污口,一律先关停,确需设置的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2审批许可设置的排污口,审批、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擅自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和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排放、倾倒污染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排污口审批,对设置企业、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水排污口,要明确排污口位置和具体排放标准;建立排污口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六、组织实施

1、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积极组织,认真开展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回头看”,摸底排查,及时发现,既要查看已整改“四乱”问题成果巩固或反弹情况,也要查处新生各类“四乱”问题,及时整改

2、乡、村级河长、巡护保洁员要在镇级河长领导下,统一行动,主动查找,共同推进,确保回头看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3、自然资源局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关闭退出采砂场、已取缔非法采砂点的闭坑复垦治理情况及已拆除整治的砖厂等进行“回头看”,对设备撤离不彻底、闭坑复垦不到位的采砂场、现场整治达不到要求的砖厂限期完成整改,同时关闭退出已到期的采砂场,并要求砂场业主开展闭坑、复垦治理。组织人员对整改及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4、住建局要主动牵头指导督促各乡镇全面开展县、乡级河(沟)道、库坝管理范围内乱堆乱倒垃圾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强化日常保洁监管,确保达到“四不四净”整治目标,即不见杂物、不见动物死尸、不见人畜粪便、不随便倾倒垃圾;水面净、河滩净、河岸护坡堤坝净、入河库道路及周边环境净。

5、农业农村局要对河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鱼塘进行全面排查,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要对入河、入库的排污口进行排查,水务局要对涉河涉库影响行洪的违法违规建筑物进行排查,各部门要对排查结果要认真研究分析,拿出整改意见,该取缔的必须彻底取缔。

七、方法步骤

(一)工作部署(2021年6月)。积极组织,统筹安排,研究制定“回头看”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工作目标、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对“回头看”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复核(2021年6月-7)。按照实施方案,组织人员认真排查,采取现场实地复核与查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核查台账内河湖“四乱”问题整改是否彻底,销号是否规范。对于整改不彻底或销号不规范的问题以及复核表填写不完善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各乡镇应于7前完成自查复核:并将自查复核清单(样表见附件)报县河长办。对整改不彻底或销号不规范的问题,且7前不能完成销号的问题,应将补救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予以说明,经乡级总河长、相关乡级河长签字后报县河长办。

(三)抽查核查(2021年8)。县河长办根据各乡镇报送的“回头看”问题自查复核清单,组织开展抽查核查,重点核查重大问题、难点问题、易反复问题。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由有关乡镇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回头看”活动总结(2021年9)。各乡镇全面总结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实施情况、工作成果及实践经验,并于92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县河长办。全县“回头看”工作成果将及时向有关县级河长及区、市河长办报送,区、市河长办根据上报复核清单组织开展抽查核查。

八、工作要求

(一)“回头看”核查要依据《宁夏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及《宁夏河湖“四乱”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办法》严格核实,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放宽要求,坚持立查立改的原则,对整改不彻底、验收销号不规范等问题,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销号。各乡镇对涉及水污染等问题也要进行全面排查核查。

(二)各地要充分运用“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对于遗留问题较为突出、整治难度大的河湖“四乱”问题,协调检察部门通过下发检察建议书、提起公益诉讼等手段,协同推进“四乱”问题再整治。

(三)“回头看”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各乡镇、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担当,切实抓好回头看”活动的组织工作,对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要进行全面细致摸底查,重点针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新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五)各地要注重收集整理“四乱”问题整改销号相关资料(包括整改前后对比照片、整改工作文件、验收销号文档等),完善问题整改台账。同时,要总结整改工作典型案例、典型做法,及时报送县河长办,择优向全县宣传推广。

()河长办将组织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适时对各乡镇、各责任单位核查情况进行督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力、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整治后反弹严重的乡镇、责任单位、河长采取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督促整改,并视情节报请县总河长安排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

乡镇、各责任单位要以回头看”活动为契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来宁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实化河长职责,建立健全巡查、保洁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主体,健全完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大力促进全面推行河长制迈上新台阶

联系人:梅海东联系电话: 0955-4012117

邮箱:hyxhzbgs@163.com

附件:

1、海原县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自查复核清单(样表)

2、宁夏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清单(海原县)

3、宁夏“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问题清单(海原县)

4、黄委“清河行动”宁夏四乱问题清单(海原县)

5、2019年水利部第二次暗访问题清单(海原县)

6、水利部2020年第一轮暗访发现问题清单(海原县)

7、水利部河湖中心2020年“四乱”暗访问题清单(海原县)

8、宁夏2020年河湖“四乱”问题自查清单(海原县)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海原县河湖“四乱”问题统计表.xls
附件: 2021河湖“四乱”问题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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