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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河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索引号 640522012/2020-0006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13 11:1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水务局


第一条  为规范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督导检查工作,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宁夏河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河长办开展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督导检查。督查对象为: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河长制责任部门;

(三)乡村级河湖长、乡河长制办公室;

(四)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督导检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督导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严谨,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基层减负的原则,必须符合中央和区、市、县有关规定精神。

第四条  督导检查河长办牵头组织,根据任务需要抽调县河长制责任单位人员,必要时商请县委、政府督查室及县相关部门联合开展。

  督导检查包括例行督查、专项督查、调查核查、飞检暗访等方式。主要内容为:

(一)河湖长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建立,河湖长责任落实等;

(二)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四乱”问题;

(三)河湖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河湖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水域岸线保护利用、河道采砂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相关规划编制、河湖管理维护经费保障等;

(四)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水利部、自治区、市、县查处的河湖问题,历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的河湖问题等;

(五)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督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督导检查原则按照两月1次明查和若干次暗访的频次组织开展,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或减少督查次数,但每年不少于4次。针对突出问题,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调查核查。

  督导检查可采取交流座谈、查阅资料、暗访踏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开展,以暗访踏查为主。

  督导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理汇总,形成督导检查报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以交办单、督办单等形式反馈被查乡(镇),并按需抄报相关部门和县总(副总)河长、河长。

  督查对象一般应在接到反馈问题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或办理情况书面报县河长办。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按计划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县河长办说明情况。

第十条  县河长办须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原则对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催办,跟进整改工作进度和质量,对收到的整改结果及时组织核查,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未整改到位的责成继续整改,确保形成“检查—反馈—整改闭环。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廉政规定,不得干预督查对象正常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查有关情况,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被查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  被查对象应按要求积极配合督查,对反馈问题认真核查整改。对在督查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拒不配合以及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敷衍整改的组织和个人,县河长办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出问责建议等方式追究责任。督导检查工作纳入县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依据本制度制定本级督导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原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010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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