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35/2018-4052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17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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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街道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街道办 |
为切实加强我街道河库沟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全面督促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认真履职,根据《海城街道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工作由街道办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巡查人员从各社区抽调。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纳入实施河长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河流、沟道、水库。
第三条 巡查方式分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两种形式。定期巡查,每月2次,月初和月中各一次;不定期巡查,根据群众举报或工作需要开展。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主要查看:一、河道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现象。二、河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存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违法养殖、企业偷排或超标污水排放、河道违法建设等情况。四、河长制公示情况,是否在公共场所、河道旁设立公示牌等情况。
第五条 建立联合巡查执法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由街道办牵头负责,重点打击污染行业企业、污水直排行为和河道违法建筑、采砂等涉及水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巡查人员要本着“全面、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巡查工作,每次巡查要现场填写《河道巡查情况表》,发现问题时,要进行拍照存记录、全程留痕,及时上报街道办河长制办公室处理。
第七条 街道办河长制办公室要将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通报文件,报社区各河长,对落实河长制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社区予以通报,并将结果报送街道总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