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21-00050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1〕54号 | 生成日期 | 2021-02-18 10:55:4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价格形势变化,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相关农副产品及蔬菜价格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2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政策性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25号)文件予以转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起,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统一纳入农业保险政策范围。
二、自2021年起,停止执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政策,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发改规发〔2021〕5号)文件,一并停止执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相关优惠政策。
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