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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2/2020-00449 文号 海发改发〔2020〕510号 生成日期 2020-12-07 15: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发改局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海原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等有关要求,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79号)文件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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