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5/2020-0006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6-15 09:34: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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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社局 |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
对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57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86元;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86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共同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范围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7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记者 马照刚)